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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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

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

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

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

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

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

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

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

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

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

级。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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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

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

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

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

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

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

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

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

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

运工作。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

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

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

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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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系统开展区域内相关专

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组织或

参与多中心协作项目,促进本区域及本中心新生儿医学水平

不断提升。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设置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

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优质地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

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2)。

第九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区域的层级、服务

对象的多少、服务范围的大小设置适宜的病房床位规模(附

件3),新生儿病房每个护理单元以不超过60张床位为宜,

如床位使用率长期持续超过100%,应当扩大病房规模。调增

床位,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内部调剂。

第十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设置在方便患儿检查、

治疗和转运的区域,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

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根据新生儿医疗

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附件3)。

第十一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

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

证应急情况下供电。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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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

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的建筑

材料。

第十三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病房家属接待室应当有识

别标志,家属到达接待室或探视入口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

员取得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系统,

保证家长在探视间可观察到患儿。有条件的可安排家长床旁

探视。

第十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

统化配置设备(附件3),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专

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等所需的设备,如果院内相关

专科不能提供保障,应当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配置,保证

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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