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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实务操作劳动争议工伤确认劳动关系交通事故工伤与侵权竞合
案件基本情况许某于2015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房屋销售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销售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许某在下班回宿舍途中被车撞伤,事故认定司机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许某许强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涉及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侵权赔偿双赔
劳动争议案程序1.确认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如认定工伤,首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第一次认定为工伤单位提起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二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争议案程序2.工伤认定
劳动争议案程序3.工伤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
存在的问题一、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二、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三、管辖问题四、诉调衔接的问题五、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六、工伤与侵权竞合的问题七、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问题八、工伤赔偿VS人身损害赔偿
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认定要点】(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后续处理:1.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有义务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格用工主体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否存在事故伤害,进而得出工伤认定结论。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并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若当事人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期间向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中止认定程序,待仲裁结果出来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若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简单的、基于一般认知常识可以判断的劳动关系能直接予以认定。
确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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