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储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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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储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

【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

【当事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

【当事人-个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

【代理律师/律所】尹建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建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建宁王军

【代理律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

1/8

【被告】储家成

【本院观点】位于阜阳市颍: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商业楼某某某某屋已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

院裁定查封并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的起诉

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质证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

范围,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应另行解决。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

二审举证质证等情形,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位于阜阳市颍: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商业楼某某某某屋已被阜阳市颍

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并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某、储某、储某2、

储某3的起诉并无不当。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20:42: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

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30某楼东单元酒店公寓普通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本工程结算完成

且经实际决算定案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剩余5%则为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后无

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2016年7月28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18年

2月5日,经结算涉案工程应付款为775760.41元。二、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情况: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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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2、2016年3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

万元。3、2018年2月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325395.62元工程款收据。因双方存在多项工

程,被告主张该收据中包括支付的本案工程款为转账210024.15元、用温泉卡抵顶工程款

27600元,合计237624.15元,余款属于支付的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工程款。原告主张该收

据中本案工程款为转账210024.15元,对于温泉卡抵顶工程款27600元,原告提出异议,主

张其中1万元已在另案中折抵,17600元温泉卡没有收到。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已

支付原告本案工程款的数额问题。经结算本案涉案工程应付款为775760.41元,双方对于被

告已支付20万元、16万元、210024.15元无异议。双方对于用温泉卡折抵工程款27600元存

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原告已为被告出具包括温泉卡27600

元在内的收据,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7600元。原告辩称没有收到工程款或者

在其他案件中折抵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为597624.15元

(200000元+160000元+210024.15元+27600元)。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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