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节-空域的划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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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空域的划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6号)

第四章空域第八十三条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第八十四条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八十五条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第八十六条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第八十七条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亚、香港和台北十一个飞行情报区。港台三亚昆广武北上沈兰乌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续)第八十八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在我国境内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搜寻援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第二节管制空域

第八十九条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ICAO关于空域的标准参见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1《AirTrafficService—附件4》;参见表5-1。第二节管制空域(续)第九十条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地球表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如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第二节管制空域(续)第九十一条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3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现建立了27个高空管制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续)第九十二条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我国现有28个中低空管制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续)第九十三条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所有飞行必须接受进近管制室的管制,取得飞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C类:通常情况下,在终端管制区内同时为2个或者2个以上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在进近管制区内仅为一个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终端管制区(1个):珠海(含深圳、澳门机场)第二节管制空域(续)第九十四条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所有飞行必须接受塔台管制室的管制,取得飞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第十八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一)机场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在机场附近飞行,接受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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