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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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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刘艳红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
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
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
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
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
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
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
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
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类型交通肇事过失责任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1-0114-17
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升级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成为整个人工智能产业的“领航者”,包
括脑机结合、情感计算、避险算法在内的诸多人工智能前沿科技被应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寄
希望于将人类驾驶汽车时的情感状态投射于自动驾驶过程中,〔1〕从而最大程度上发挥出自动
驾驶汽车的行驶潜能。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传统的“机械功能汽车”正逐步向“人工智
能汽车”进化,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汽车对非结构化环境的高适应性,但是这同时也引发了
关于自动驾驶的安全监管、道德伦理、风险类型以及责任认定等一系列未知的问题,〔2〕当前
自动驾驶汽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算法已经简化至19个控制神经元的单一算法,并尝试学习将高维度的
作者简介: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阶段成果。
〔1〕参见王禄生:《情感计算的应用困境及其法律规制》,《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
〔2〕参见翁岳暄、[德]多尼米克·希伦布兰德:《汽车智能化的道路: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管研
究》,《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4期;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东方法
学》2019年第5期。
11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3〕
内容输入映射到驾驶指令之中,而这种高度且复杂的智能化技术会增加人工智能汽车交通
肇事的归责难度,并对当前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对于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以往
的研究重点集中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归责模式的构建,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肯定
〔4〕
说承认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责任主体,并追究其具体责任,从而更新责任规则。否定说则认
〔5〕
为自动驾驶所应用的人工智能缺乏自由意志,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得出
的结论是基于海量数据拟合的概率结果,缺乏内在情绪或情感基础的人工智能机体并不具有
人性、尊严以及人格等人之属性,所以提倡赋予其法律主体的观点显然有悖于现代法的要
〔6〕
义。折中说则大多将自动驾驶汽车比照为“电子人”,希望借助拟制法律人格来有限地处
〔7〕
理现实情境中的问题,但是伴随自动驾驶场景的愈发复杂多样,折中说的论点自然难以为
继。实际上,上述不同观点的碰撞都是学界研究视角失衡引发的“泡沫化”争议,只要明确
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是为了解决权利能力与义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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