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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费该谁出
检验试验费该谁出?
2012-04-2210:17ch9610511|分类:建筑学|浏览11728次
通常检验试验费指施工方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
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
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但是:1、合同通用条款P17第“5.1.3”条款“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乙方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
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明
确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监理人指示而进行的材料抽检、设备检测,
费用由乙方承担。2、合同通用条款P27第“14.2”条款明确,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检验,所需场所、人员、设备及其他必要条件由乙方
提供。3、合同专用条款P51第“5.3”条款明确,“检验试验费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中。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送检。”
现在施工单位认为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项目,都不由施工方出钱。例如砼试块检测。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
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
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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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费该谁出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
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
1日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
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
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
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
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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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
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
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
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五条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
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
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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