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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发性金融机构盈利
内容提要:开发性金融机构盈利性目标的确立和盈利模式,是开发性金融与传统政策性金融的根本区别。但盈利性目标与政策性目标并非截然冲突,可以协调统一,因此,开发性金融本质上仍为政策性金融,而非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的盈利模式也有别于商业性金融,它是以信用建设为核心,用建设制度和市场的方式,在体制资源整合中控制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并取得合理盈利。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盈利模式市场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也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是否讲究盈利,决定了其不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模式。时下,我国正在制定政策性银行条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否应将盈利作为一个经营目标,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一种惯性思维是:国家开发银行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国家政策、实现国家意志为职责,应当是保本微利,不追求盈利,不以盈利为目标。这是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野所在。但开发银行的实践表明,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并非绝对分立、当然对峙,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且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在贯彻国家政策的过程中,采用开发式的工作手段,运用建设市场和建设制度的方式、方法,在推进客户生产、经营进入良性循环,发展壮大的同时,实现符合经济规律的盈利,在追求盈利的过程中和盈利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一、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与发展
政策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具有重要作用。其存在的合理性主要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局限性在金融领域同样存在的客观性,要求政府进行一定的干预,政策性金融即充任了政府调控市场、协调经济运行的金融工具。受思维定式影响,国内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贯彻政府意志的机构,其作用的领域也有特殊性,不应如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追求盈利,而应完全服务于政策性目标;两种目标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或矛盾、冲突,不可能相互结合、协调起来,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讲效益、讲盈利,则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不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很好地履行政策性职能。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至1998年,基本上是依如上目标运作的政策性银行。但不良贷款项目也越来越多,不良贷款率曾高达40%,可持续发展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能力受到挑战。自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开始了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相结合、盈利性目标服务于政策性目标的探索,在不懈的探索、实践中,总结经验,提出了开发性金融理论。该理论厘清了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金融的区别和联系,认为二者同为实践的产物,但后者是对前者的深化与发展。
对于开发性金融而言,其本质性特征是在政策性金融活动中引入市场规律和资金成本的概念。从根本上摒弃了传统政策性金融可以“不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不讲经济核算”的观点,将效率与盈利作为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从而将政策性金融活动与商业性金融活动置于相同的市场原则基础之上,并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
因此,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本质属性上没有什么不同,都体现了国家信用,都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金融工具,以贯彻国家政策为法定职责。但二者也存在一些重要区别:首先,它们的经营理念不同——开发性金融注重市场业绩,以盈利为经营原则,强化风险控制,政策性金融则强调财政补贴,填补“空白点”,不注重风险控制,不讲经济效益,实为财政融资或财政融资的延伸;其次,贯彻国家政策的方式方法不同——开发性金融注重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以促进提高融资主体的信用能力,促进形成微观主体经营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而政策性金融在这些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足。因此,产生的后果不同——开发性金融机构具备可持续发展和持续贯彻国家政策的能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不足,反而有可能成为政府的负担。此两种融资模式是阶段性互补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但就整体而言,用开发性金融的方法可以解决大部分政策性金融过去想解决而又没解决好的问题。
概而言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注重盈利,但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的是市场业绩与国家特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统一;其强调盈利,可以而且应当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是把所得利润用于新的项目、新的领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或者用于促进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即盈利的最终目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有着本质区别,而与政府在配置经济资源的同时遵循经济规律取得一定利益并将其用于国家和社会公益目的具有一致性。
二、开发性金融的融资领域
开发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的补充,其业务领域不是不能实现盈利的项目,而是不能市场化融资,或者市场化融资成本太高导致不能成功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但借助体现国家信用的开发性金融的支持可以完成项目建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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