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22811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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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2022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

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2022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22〕17号《湖

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

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

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

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

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

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

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

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

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

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

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

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

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

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

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中

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

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

(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

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

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

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

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

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

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

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

(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

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

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

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

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

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

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

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

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

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

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

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

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

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单位车辆情况、驾驶人配备情况、客运班线

情况及行驶线路、道路等级等具体情况,熟知单位相关管理

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平台监控员、设

备维修员应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科技信息部共同举

办的技术培训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监控、

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科技信息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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