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评新《公司法》的相应修改_施天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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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2024

.5166

pp

:《》

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评新公司法的相应修改

施天涛*

:《》:、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关于受信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创新精神一是突出了关联交易公司机会

和竞业限制的重要性,完善了程序规则,重组了公司管理者的禁止性行为;对注意义务的界定突

破了该条无法进入司法裁判的困境;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了受信义务体系,并将股

东代表诉讼扩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二是增加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了董事

。《》:

责任保险但新公司法依然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一是关联交易的规定依然缺乏实质公平的

裁判标准;公司机会缺乏界定,将导致司法审判困难;竞业限制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报酬未

被纳入忠实义务,司法审判无据可循。二是注意义务规定不周延,未能对管理者的经营义务与监

管义务区别对待。三是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机构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之先诉请求不明确。新

《》,

公司法关于受信义务的上述修改和问题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分析与评估从中也能间接省察今

后的完善方向。

关键词:受信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派生诉讼

DOI:10.16823/j.cnki.10-1281/d.2024.03.001

一、序言:残缺而混乱的受信义务制度

〔〕

受信义务()1是公司法上的核心制度,其重要性不亚于人体之心脏。如果

fiduciarduties

公司法不能妥善构造和安置这一制度,公司法的生命力将受到极大威胁。这里的逻辑很简单:公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关于这一术语在中文文献中主要有诚信义务信义义务和受信义务三种表述作者一直偏

1fiduciarduties

“”。,

爱受信义务这一表达方式这是因为受信义务是英美普通法系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财富管理的制度它比较能够表达这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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