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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洗染企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提供洗染服务并加入洗染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门店及洗衣工厂,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洗染服务时,因过失

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客户送洗衣物损坏、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发生火灾、爆炸;

2、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

3、洗染行业协会鉴定为洗衣事故导致的衣物变形、起泡、褪色、缩水、破损、污染等永久

性实质性损坏。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受损衣物进行鉴定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

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大气、土地、水污染以及其他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除消费者送洗衣物外的其他财产的

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在此限;

(三)由于洗染服务未达到承诺标准而重新返工的费用;

(四)由于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衣物本身特性,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现

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

(五)虽经被保险人提醒,消费者坚持要求使用不正确的洗涤方式导致衣物损坏;

(六)洗染事故造成皮革皮草类衣物及衣物皮革皮草部分的损坏;

(七)由于织补、染色造成衣物的损坏;

(八)进行保价清洗的衣物的损坏;

(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件衣物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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