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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主要包括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1、从2010年起,环保部要对全国各省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督查考核,其中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是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督查考核的结果由环保部统一向各省市发布。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
3、对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新规范化管理工作背景
为巩固和深化“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十三五”期间,环保部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巩固和深化“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十三五”期间,我部将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现予印发,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办〔2015〕99号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办公
附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3
规范化管理工作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
+《2017年度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全市产废企业(省控以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128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达标
◆《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度工作计划》
产废企业(省控以上)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企业家数299家
5
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要求
6
评判标准
原版要求满分60分;50分及以上达标、40-49分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不达标
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
1、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否决项2、危险废物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未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满分50分
达标:40-50分
基本达标:30-39分
不达标:29分及以下
满分60分
达标:48-60分
基本达标:36-47分
不达标:35分及以下
满分55分
达标:44-55分
基本达标:33-43分
不达标:32分及以下
新版
产废
企业
评判标准
建立、健全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了责任制度,责任人明确,责任清晰;
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8
负责人明确,责任清
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情况;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措施。
负责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情况;或制度未落实,职责不明;未采取防治措施。
未建立制度,但负责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情况并采取了防治措施。
评分细则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未张贴或张贴场所位置不明显,
张贴信息未能明确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或责任人
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
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1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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