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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2)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

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

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关

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舶

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

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填报好的

《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

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

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

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

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

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

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鱼、游泳、

捞铁。

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后,

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

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

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

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

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

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

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

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

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

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

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

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

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本条前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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