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本村集体成员资格确认案例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林某强等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案裁判要旨判断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
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而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
会福利保障。
案情
林某强的祖辈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居住。1999年8月,经石头村
村委会同意,林某强、彭某珍一家二口从遂溪县下山仔村迁入石头村,户籍登记
为石头村的常住农业户口,下山仔村因此已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回。此后,林
某强、彭某珍一直在石头村生产和生活,但石头村至今没有给他们分配征地补偿
费和其他生活补贴,他们也没有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2000年至2004年,
石头村的一些土地相继被征用,有关单位已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石头村村委会。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石头村对村里的土地没有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
包方式发包,而是采用竞标的方式将土地发包或租赁给少数村民或他人生产经营,
然后将有关征地补偿费、土地的租金和村里的其他经营收益积累起来,以每月发
放生活补贴的形式分配给其认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石头村
还有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收益款未发放完毕。
2005年12月18日,石头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从外地迁
入石头村的居民工资福利问题的决议》规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1982年12
月31日前从外地迁入本村的居民,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经过开荒垦地、分地
耕地阶段,可与世居村民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1983年1月1日后从外地迁入
本村的居民,没有经过以上劳动开垦过程,不得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林某强、彭
某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石头村村委会给他们补发2004年8月至案终时止的土
地补偿费,并继续支付给他们分配土地补偿费。他们向法院提供了石头村村委会
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村从1989年至
今,每月发给每位村民的工资人民币370元(即生活补贴)都是从我村历来已收到
的征地补偿款中分配发放。石头村村委会在该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裁判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强、彭某珍具有石头村的户籍,并有公安
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已长时间居住在石头村,系该村村民,享有与石头村村
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林某强、彭某珍请求2006年5月20日
以后的土地补偿款纠纷因尚未发生,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石头村村委
会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了林某强、彭某珍依法应享有每人每月370
元的工资(即生活补贴)待遇,纯属侵权行为。故林某强、彭某珍请求补发2004
年8月至2006年5月19日止的工资1.3万元,未超过该村规定发放的数额,
依法应予支持。依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石头村村委会应当从2004年8月起补发给林某强、彭某珍每人每月工
资370元,至2006年5月19日止共计1.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付清。
二、驳回林某强、彭某珍其他诉讼请求。
石头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林某强、彭某珍是否具有
石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
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但对于如何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学
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该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有其他基本
社会福利保障为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
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标准与我国目
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要
求。
本案中,林某强因其祖辈在石头村居住,而农村有“落叶归根”的习俗,林
某强想迁回祖居地是正常的。石头村也曾向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