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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4 .pdfVIP

铁路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4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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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

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铁路总

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

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

件;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项目特点,合理划分监理标段,标段内

容应同时包含站前站后工程。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

背书。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总公

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

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

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评标方法、交易场所、参与研究确定者的签字背书材料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

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九)合同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

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

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招标人可以允许中外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

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

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

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

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

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递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览表、审查标准、审查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

申请人一览表、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览表及原因说明、资格审查委员

会成员不同意见和理由等。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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