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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重在方法
谈后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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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其之所以兴盛,原因并不是法学内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一些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总之,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识。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的是后果。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绝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很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不要过于看重流派
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了。这种用法不仅混淆了当代不同法学之间的差别,而且夸大了时下的法学与先前的法学之间的差别。
它一方面强调了时间的断裂,另一方面又把时间维度本身当成一种有神奇魔力的组织框架。它把时代或所谓的时代精神本质化了。事实上,现在一些被标签为后现代法学的学术流派,是很难称之为后现代的。不仅其内部差别很大,而且它们与先前的法学流派差别就理论思路而言并不那么大。
我并不反对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后现代主义的用法。我的要点是,我们不应当过于看重某一个学者或某一部著作归为哪一类。这种工作对于思想史、学术史研究也许有一定的意义,便于分类理解和全面把握;对于自己的思想清理也许也有点用处;对于教学、传授知识也许也有点意义。但是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的思想发展,在我看来,则没有什么意义。正如一位学者也许有点过于辛辣的挖苦,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
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中的问题。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即使在这一事件问题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问题上做好。从理论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知行合一的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是如此。一般原则既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也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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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在我看来,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作者一起进入作者关心的那个问题。如果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当运用这种进路和思路来分析相似的问题。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掌握这种研究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地,人的实际运用理论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否则,如果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入。
要多多掌握这类工具,学者或读者不应当轻易接受仅仅某一种工具、某一个学派,而是应当反复坚持上述的过程,不断扩展自己的视野和增多自己工具箱内的工具,使自己的工具箱内样样货色齐备,不仅各有各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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