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工作概述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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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开创教育督导的新局面

一、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它是国家对教育实行监

督和指导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科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

颁布的《教育法》将其列为国家教育八大制度之一,即“国家实行教育

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

的法律地位。

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

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对下级政府(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各级各类

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验收和指导。根据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对其他教育工作,对同级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检查。

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是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及督导团办

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教

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有关文件;组织国家督学对地

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国

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宏

观指导各地的督导与评估工作。

省、地(市、县)级设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

检查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的情况;评估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

水平及教育质量,并指导其工作。帮助总结经验,纠正错误,制止违法

行为;反映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要求,对教育工作

中的“热点”、“难点”以及具有代表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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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

督导机构的工作;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

务。

教育督导分“督政”和“督学”。从狭义的角度说,对下级人民政

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所辖的涉教部门教育工作的督导称为“督政”;对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督导称为“督学”。《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人民教育政府办”“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和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健

康发展。

1、教育督导是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离不

开教育督导,我县是1989年正式恢复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的。十多年来,

从1997年“两基”省级验收,到2007年“两基”国检;从建立“普

九”年检制度,促进“普九”成果的巩固和提高,到建立素质教育评

估制度,促进全县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从建立对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

评估制度,推动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不断规范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到

实施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制度,对督促县级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教育督导在我县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教育督导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制化是当今世界教育

发展的共同趋势,也是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导

致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建国以来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把“计划”当

成了法律,难免使我们的事业缺乏连续性、一贯性,得不到制度和法律

保障,人走政息就很正常了。有人认为,其它部门的法律都是“硬法”,

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执法主体,唯独教育部门的法律是“软法”,没

有独立的执法机构,没有得力的处罚手段,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教育部门无可奈何。今天,在加强教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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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作的同时,党和国家也十分重视教育执法监督,先后在《中共中央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文

件中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责。《教育法》更是明文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国家法律

把教育督导制度确立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教育督导成为了教育

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是一级政府为保障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一种重要机制。作为政府的分管领导,有些时候、

有些事情可能不好直说,我们可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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