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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单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成员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领导组成,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兼职秘书一人。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3、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8、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9、审批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2、规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5、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申请和有关材料。
6、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提名,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有关院(系)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各院(系)会同教务处,按第十条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组织毕业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提出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我校高教自考毕业生和成人本科毕业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亦可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授予此类人员学士学位的办法见《重庆师范大学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本科毕业生,要求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应由培养单位提出名单,提供有关材料,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审查考核,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2、一门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学位与非学位课程考试应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课程考试总学分达到33~36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如补考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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