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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文書》科目期末考试重點精髓版
一、名詞解释
1、法律文書,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组织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称。
2、刑事案件立案汇报書,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通過审查,认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請领导审查同意与否立案的法律文書。
3、呈請拘留汇报書,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接單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汇报类文書。
4、提請同意逮捕書,是公安机关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拾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時制作的一种法律文書。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後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6、起诉意見書,是指公安机关對案件侦查终止後,认為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应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時制作的一种文書。
7、立案决定書,是人民检察院认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8、同意逮捕决定書,是人民检察院對公安机关提請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审查後,依法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文書。
9、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書,就是检察机关對于公安机关提請同意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通過审查,认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一样意逮捕時所制作的文書。
10、起诉書,是人民检察院經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為构成犯罪,依法应當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書。
11、不起诉决定書,是人民检察院對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期所制作的文書。
12、公诉意見書,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結束後,依法首先刊登的支持公诉的書面意見。
13、规定复议意見書,是公安机关认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一样意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錯误,依法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對其决定重新复议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14、刑事抗诉書,是人民检察院對人民法院确有錯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時所制作的文書。
15、民事(行政)抗诉書,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對确有錯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规定重审予以纠正時所制作的文書。
16、第一审刑事判决書,是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止後,根据已經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构成何种罪名,合用何种刑罚或免除惩罚而作出的書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書,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後,經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使用方法律上有錯误或者量刑不妥;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經二审查清事实後依法改判時作出的書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裁定書,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為处理有关程序問題和部分实体問題而作出的書面决定。
19、第一审民事判决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一般程序的规定,依法构成合议庭對一审民事案件進行审理後,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對當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書面处理决定。
20、民事调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调解,根据當事人自愿到达的处理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21、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处理诉讼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处理决定。
22、第二审民事判决書,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經审理终止後,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化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書面决定。
23、第一审行政判决書,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對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止後,根据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問題作出的書面处理决定。
24、监狱法律文書,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過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書總称。
25、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状况的表格类文書。
26、提請減刑提议書,是监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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