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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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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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

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民事法: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侵权法记忆口诀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证明警告可免责。

物件致损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就有责。

建筑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两选一。

构筑物致人损害,欠缺(通常)安全(性)管理瑕(疵),第三人行为竞合,先赔侵害(人)后追偿。

设计施工有问题,设计施工人加入,承担一方可追偿。

堆放物过错推定,证明无错公平责(任)。

树木损害分两层:路旁树木构筑物;林木果树免责多,证明无错可免责,不可抗力亦免责,受

害(人)过错可减免。

饲养动物无野生,野生动物国家补,免责事由两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可减轻。

安保义务有法定,消极不作(为)是违法,受害人举证过错,未疏保障安保无(责任),有错相

应范围补(充赔偿责任),承担以后再追偿,单向必要共同诉(讼)。

未成人侵权要件:行为损害有因果,被监护人先自付,不足部分监护人,单位充当不承担。

监护(人)无错亦有责,尽到责任适当减;

离婚共同(生活)一方先,不能独立共分担,补充(性)连带要牢记。

如有委托监护人,依然监护人先付,委托(人)有错连带责。

教育医疗应不同,学生侵害与受伤,学校有错相应赔,补充性连带责任。

医疗单位无行为,单位有错适当赔。

产品责任见合同。

定作(人)完全替代责,双方同错连带责。

定作(人)无错承揽(人)独,替代责任不可追(偿)。

民事法: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化为“三家”—意义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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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记忆方法]《合同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欺胁损国家,恶意损三家

形式掩目的,损社会违法

《民法通则》:其中四项被《合同法》修改和包含,记:无限令

[应用实例](2000年试卷二第5题,单选)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

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答案为C.甲为老烟民,故不是欺诈。A、B不当选,买卖假烟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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