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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负责人怎么抓安全
汇报人:安美丽汇报日期:
01认清职责
02司法解释
03企业负责人怎么抓安全
目录
CONTENTS
S
01认清职责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事项
2014条款
2021条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责任
事项
2014条款
2021条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总局令77号)中
具体规定。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行政责任
事项
2014条款
2021条款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此处略.
行政责任
根据批复过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确
定是否行转刑。
(确定责任的国家级依据是安法第18-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22条-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各地可能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里对这些职责有所延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被判刑的流程
成立事故调查组
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
局、工会等部门及专家
刑事风险
排除故意杀人这
样的刑事可能
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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