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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Transportationsafetytrainingandeducationlearning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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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
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以国家、福建省
以及某某市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指针,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以国家财产和人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为关注焦点。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达到四个落实的总要求,
即: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效果落实。
三、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对象,
均应无条件地、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
辆驾驶员为培训重点。
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驾驶员: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旅客运
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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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业务操作安
全知识教育等为主。
五、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
课时。
六、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应形象生动,内容应丰富多彩,
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请执法人员(运管、
交-警、刑警和其它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
以音像制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安全员,必须有内
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代
签字。
七、授课人课前要认真准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
达到良好的教育培训效果。
八、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要及
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旷工论
处,并要脱产补课。
九、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教育学
习工作总结,并对下一个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安排。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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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
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
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
(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
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
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
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
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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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
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
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
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
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
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
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
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
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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