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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

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1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

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

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

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

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

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

2/11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

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

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

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

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

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

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

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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