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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1范围
本通用规则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定认定细则及规程、实施认定
评估的依据。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通用规则。
2.1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在原生境条件下自然生长的野生产品,或产自良好森林生态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没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无污染、无生态风险、品质优良,经认定并获得国家
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的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
2.2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
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要素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影响,物质、能量、生产力交换有序,形成健康、稳
定的自然生态系统。
2.3原生境
未经人为活动而改变的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
2.4森林小气候
受森林生态系统影响而形成的特定区域性气候状况。
2.5认定要素
对产品合规性评定所要求证明、检测、评审的内容。
2
2.6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
等一系列完整过程。
3基本要求
3.1申请组织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
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3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材料。
3.4产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4原料生长地
4.1符合原生境条件的生长地要求或满足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标准中的一级标准。b)灌溉用水质符合GB5084规定的要求。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d)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符合LY/T1678的规定。
e)木质产品生长地要求另行制定。
4.2具有森林小气候特征。5生产加工
5.1产品原料
5.1.1主要原料
产品原料来源于符合本通则“4原料生长地”条款要求的林产
品。
5.1.2加工辅料
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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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加工地及其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加工工艺及设备
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原料主要成分的森林生态属性,产品设备
和工艺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技术要求。
6包装
6.1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使用生态和可降解包
装材料。
6.2产品包装要正确使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识。
7储存
7.1产品储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
7.2根据产品品质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产品储存,森林生态标
志产品应与其他产品做标识区分,分区存放。
8运输
8.1按照国家或行业产品运输规定,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
运输条件,对易腐和保鲜产品应采用全程冷链运输。
8.2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与其他产品应有效分隔,保证森林生态
标志产品品质。
9产品溯源
9.1创新溯源管理机制,制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追溯标准,建
立全国统一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
9.2申请组织建立产品跟踪管理档案,确保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信息可追溯到生长地。
9.3申请组织应提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所需的产品信
息,确保信息真实。
10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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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基本要素
10.1.1产品产地范围
10.1.2产地自然社会环境
10.1.3生产加工对环境的影响
10.1.4产品成分构成及来源
10.1.5加工工艺
10.1.6产品包装
10.1.7产品标准
10.1.8产品生态价值
10.2核心要素
10.2.1产品森林小气候特性
10.2.2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0.2.3食用产品转基因、非转基因物种鉴别11特殊规定
有关沙漠、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产品,满足本通则原生境、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用产品原料属非转基因、无人工合成化学品等要求条件,可以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认定,并制订标准或细
则。
12附则
本通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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