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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政策]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
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
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安徽
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
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等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肥西县房地一体农村宅
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三条[解释名词]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
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农村住房是指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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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建造的独立成幢或可分套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
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本细则所称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是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
记发证。本细则所称“三级确认”是指由村民组、村级、乡镇
级三级审核确认。
第四条[业务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房地一
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指导、技术支撑和业务培
训。乡镇(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具体登记业务。
第五条[登记原则]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
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办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手续,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
权利人申请进行。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应当一并登记,
做到房地主体一致。对于权利主体不相符的,重新确认权利主
体,权利主体相符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六条[责任划分]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房地一体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作机
制,负责具体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核实、
村民身份确认、规划认定、审批补办、危房认定、权属来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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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争议调处等工作。协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章权籍调查
第七条[权籍调查成果标准]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单元
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
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开展权籍调查,形
成满足确权登记要求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第八条[获取权籍调查资料的方式]申请房地一体农村宅基
地登记的,权籍调查资料由权利人提供。政府组织开展的房地
一体农村宅基地首次登记的,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统一获取权
籍调查及登记申请资料。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调查宗地的范围]农村宅基地按实际用地范围划定
调查宗地,包括主房、辅房、独用庭院。
第十条[分割宗地的条件]农村宅基地因分家析产等原因
确需分割宗地,不同权利人(户)使用的土地有明显界线且保
持建筑物、构筑物完整的,宗地分割后分别登记。土地无明显
界线的,原则上不予分宗,按共用宗处理。
第十一条[划分不动产单元]农村独立式住宅,以宅基地上
独立房屋为基本不动产单元。多户联排、联立式住宅,以权属
界线封闭且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为基本不动产单元。房屋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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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条件的,以分割后的房屋单元为基本不动产单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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