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pdfVIP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pdf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

发【2016】37号)发布之后,各地村集体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认定积极推进,累积多年的“农转非”居民的村福利、选举权等

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农村矛盾集中表现出来。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各区县、镇、

村出台的意见、通知,可谓是五花八门,大多数的区县根据中央“尊

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妥善的解决了资格确权和村内福利待遇问题,提升了

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所想”的形象。

在此阐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观点和意见,

供相关领导参考。因上学“农转非”,现统一变为居民户口人员,应

被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

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

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解释说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作为农民子弟

更渴望通过教育获得知识来武装自己,应鼓励“知识改变命运”,鄙

视“上学无用”论。求学上进不仅是每个人应当追求的,更是国家、

集体所应鼓励的。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保障,通

过努力求学获得工作机会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

势,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持有的正常的价值观。“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何错之有?!国家宪法尚且保护的基本权利,其它组织和部门无权剥

夺,更不能以此剥削、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上过学,转过户口就

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观点违反宪法,及法律,不具有任何参考

价值。通过求学就业的农民子弟原始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且

从未丧失。

2、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的意见》。

规定将由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和法制办等十一部门按照

职能分工,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

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释说明】户籍改革是大势所趋并实施落地,国务院也明确指出农

民进城落户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三权),举重以明轻,大中专毕业生只是因为求学户口曾经转为“非

农业”,现天津户籍改革已经实施,全市户籍统一为“居民户口”,

况且大多数学生毕业后户口仍迁回原籍(原村委会),因此农民子弟

求学就业后,其在村集体的所有权益并不丧失。

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条:(10)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

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

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

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

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

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解释说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统筹考虑”,农村出来的大

中专毕业生是农民的子弟,血缘血亲及裙带关系不可分割,不能改变。

现实毕业生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大多仍生活在本村,以村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保障。很多农村受经济大潮的冲击已非传统意义的农村,土地

变卖开发、出租出售,很多都已变为城中村,不再沿用土地承包制,

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所谓集体积累应为80年代前,各

村按县、乡

文档评论(0)

138****530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