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泽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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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泽华等劳务合

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友红曾爱东肖勇

【审理法官】陈友红曾爱东肖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泽华;赵智涛

【当事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泽华赵智涛

【当事人-个人】黎泽华赵智涛

【当事人-公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芳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袁立梅湖南迪坤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芳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芳曾星球袁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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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智涛

【被告】黎泽华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

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事实为:2013年7月1日,涟邵建工集团大竹

园项目部作为发包人(甲方)与黎泽华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湖南涟邵建工集团大竹园铝

土矿掘砌工程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承包

范围、承包内容及要求、工程验收、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及

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在合同3.6.4条约定,乙方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比率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具体如下:

鉴定为1-6级伤残等级者,乙方承担5万元,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者,乙方承担2万元,

发生工亡事故者,乙方承担10万元,其余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黎泽华开始组织人员进

行施工,在施工期间,黎泽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涟邵建设集团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赵

智涛全权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及承担一切经济安全风险。2014年11月24

日,案涉工程全面完工,部分收尾工程亦于2015年6月29日全部完成,并于2016年1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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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组织的工人旷新鲜、王湘怀、曹小明、赵东平、陶鹏、邹

高志发生了工伤事故,其中旷新鲜构成一级伤残,王湘怀工亡,曹小明、邹高志构成九级伤

残,赵东平、陶鹏构成十级伤残。经结算,涟邵建设集团应支付给黎泽华工程款5446480

元,黎泽华实际在涟邵建设集团处已领取工程款4812673.16元(其中20万元是涟邵建设集团

在工程中于2015年将工程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予以暂时扣押,在2017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

付给了黎泽华),黎泽华在施工过程中在涟邵建设集团处已领取的材料款28252.9元、雷管、

炸药等火工品款235167.72元及依合同约定涟邵建设集团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款230000元,合

计5306093.78元。涟邵建设集团实际还拖欠黎泽华工程款140386.22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合格,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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