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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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办理地点、邮编:朝阳区大柳树100号医疗保险管理科邮编:100023

第二篇: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二)能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两年内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记录;

(四)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负责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医保医师名单。

第六条医保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履行以下岗位要求: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范围,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施诊时应校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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