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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
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
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
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
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
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
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
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
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
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
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
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2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
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
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
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
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
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
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
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
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
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
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3
规则索引: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
第24号“吴晶森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陈英辉:《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
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
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
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
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
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
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
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
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
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
保证而被取消。
规则索引: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
4
字第545号“芦利霞与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民委员会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张西、王文信:《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另见张西、孙峰、王文信:
《芦利霞诉新乡市开发区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
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
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第188—196页。
4.农村村民取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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