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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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20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劳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

1、B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M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费合同价采用综合闭口包干。2、

本合同定于2006年4月20日开工;于2006年10月20日竣工。3、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元,最终结算价为A公司向建设方的决算总价(B公司参与结算),其中B公司按合

同决算总价的10.2%(含税)上缴A公司。4、本工程以A公司向建设方决算总价为依据,A

公司在审定B公司结算书后28日内按照结算额的90%支付B公司结算款,剩余10%作为质量

保证金和工程保修金。

2006年11月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此后,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及时结算工程款,

但A公司根本没有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双方矛盾激化。

2007年12月,由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工程款,导致B公司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遂

引发农民工多次围堵A公司项目部事件。迫于压力,2008年1月29日,A公司大同分公司

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确认2008年1月31日先行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

155万元,其他问题在2008年春节后协商解决。然而A公司在支付155万元后,对于B公

司会谈协商的要求不予理睬,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2008年4月28日,迫于B公司农民工持续不断讨薪的压力,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应支付B公司的剩余劳务费和辅料款为人民币6864.71元。

2008年5月12日,针对A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B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A公司

还应支付B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556275元。理由是:1、2007年2月,A公司、B公司、

工程建设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四方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楼本体的工程结算价为元。2、

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共同确认应支付B公司工期奖、停电补偿、看场费以及其

他费用等。

对于B公司的反请求,A公司辩称:B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劳务施工方,本案合同为劳务

合同,因此A公司只能向B公司结算和支付劳务费,而不能包括材料费等费用;另外还辩称

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系B公司伪造,此《承诺书》不能作为双方劳务

费结算的依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本案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根据其关于承包方式和

结算方式等条款来看,超出了劳务合同的范畴,B公司承担的不仅仅是劳务施工内容,A公

司的主张违背合同约定,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付款。2、本案B公司出具

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明确了“无论A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格为多少,A公司

与B公司关于楼本体的结算价格均为元”,这一描述改变了本案合同关于最终结

算价的约定。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有质疑,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

鉴定费,因此仲裁委认为《承诺书》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008年1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862

元;2、驳回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3、驳回B公司的其它反请求;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

A公司全部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2008年12月8日,A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对于

A公司的上述请求,B公司辩称:A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B

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系伪造,而且当事人之间就结算

问题与工程建设方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几方共同结算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分歧如何认

定,系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并不能得出该《承诺书》系伪造的结论。另外,仲裁

员对《承诺书》的认定并无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裁判的行为,故法院对于A公司撤

销理由不予采信。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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