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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发文机关:桥头镇发文日期:2013-0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

在桥头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进行的资

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

产交易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出让、转让、

变卖等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村(社区)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参照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在镇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由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镇交易中心及所管理的交易平台不受理《桥头镇农村(社

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交易申请;镇

交易中心及所管理的交易平台对所受理的交易事项,不收取任何中介

服务费用。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等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单位

第六条依照本规则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农村(社区)、村民小

组及其集体下属单位,统称为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依照本规则进行集

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统称为资产交易行为。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

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业主单位必须与镇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委托书》,委托

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有关事宜。

第九条业主单位签订《交易委托书》后,应配合镇交易中心组

织交易的相关工作,服从镇交易中心的安排,遵守交易办法、交易规

则及交易流程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业主单位按《业主单位操作流程图》规定时间到镇交易

中心领取《投标会场纪律》、《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等资

料,未按规定领取资料的视同已领取阅读。

第三章交易立项

第十一条符合《桥头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规定,并且经镇农资办审批同意的,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需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镇交易中心提出立

项申请。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单位组织证明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桥头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桥头镇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等交易申请的资料;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权属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以及业主单位理

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资料;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向镇交易中心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信息

公告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超

过(距离合同到期日)90天。业主单位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人

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

一方违约而解除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镇交易中心审核或联合会审通过后,镇交易中心正式

接受立项申请,依照本规则启动交易程序。

第四章交易公告与监督

第十六条镇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东莞市资产交易网、东莞市桥

头镇政府门户网、镇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同时在村(社区)财务栏公示。

第十七条招标信息的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

少于7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发布不得少于30天。业主单位

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应在交易日3天前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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