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各社开会版本).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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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村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我村的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规民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婚姻法》、《残疾人保护

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社为单位确定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了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动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种方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与户籍管理制度脱钩。

第五条原始取得主要是指参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农村产权固化或股份量

化的初始登记人员,自动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流转或其它方式取得农村产权的

人员,是否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遵照本建议意见其它规定进行确认。

第六条法定取得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村组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新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入户本村组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本村组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或肆业、退学)生,经县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未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招聘录用或在国营企业工作,自愿申请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

(六)义务服役期满,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复原退伍军人(已享受国家机关安置政策的除外);

(七)失踪多年已有户口人员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经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补录手续的;

(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入户本村组的原农业户口配偶,提供经原籍县、镇(乡)、村、组

签字盖章认可的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取得是指其它情况入户本村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的,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

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原始取得或法定取得资格的)再婚满三年需入户本村组的原农业户

口配偶;

(二)依法承包、继承、赠予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现代农业项目入驻、

招商引资等为本集体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按《村

民自治章程》相关规定,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其它情形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八条投亲靠友及原非农业户口人员入户本村组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一)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二)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四)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

(五)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六)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意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因其他原因集体经济组织认为不适合

继续保留其成员资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资格的;

(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或撤销的;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制度。新增成员按相关程序注册登记

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予以注销。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12月31日定期

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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