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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正确适用及注意事项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作者:

深圳市银宝山新压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深圳市龙华新区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法务部负责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的企业大都知

晓存在以上法律规定。但对于什么叫作录用条

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

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又有何注意事项等相关问

题却一知半解。由于对该规定认识不清,无法

熟练运用,企业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

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以下解读,为企业理

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1、“录用条件”的含义:

“录用条件”是指企业根据本企业及相关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对

招收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

依据。

2、适用条件:

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

以下条件:

(1)企业有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企业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3、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设定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等内

容作为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除一般性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每

个岗位或职位的特殊要求,如岗位所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技

能、语言要求等;

3、录用条件需公示。即,要让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录用条件。企业

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在劳动合同中

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证据的搜集:

及时对劳动者的表现予以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及时出具考核结

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对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

劳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应合法。试用期限的确定以劳动合同的

约定为准,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法定

最长试用期限。若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限,则以法

定最长试用期限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不能认为

还处于试用期,企业不能之后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某公司招聘销售经理,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

平良好;3.两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经过面试,王某与公司签订了

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但在试用期临近届满时,

公司通知王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自己工作认

真努力,对该辞退决定不服,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该辞退

决定。

审理中,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主要的考核指标是销售业绩,王

某入职以来,无任何销售业绩,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应有的表

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王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

理想,但是招聘的时候并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条件中也

无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相关业绩

考核标准和文件,因此,无权以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

其辞退。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

当依法建立员工招录条件、岗位描述、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本案中,

公司招聘要求中并没有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未能

提供岗位描述、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因此,

裁决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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