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强、陈永强劳务合同纠纷.pdfVIP

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强、陈永强劳务合同纠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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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强、陈永

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颂琳

【审理法官】谢颂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强;陈永强

【当事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强陈永强

【当事人-个人】王永强陈永强

【当事人-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张太雷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娄松柯河南松杉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瑞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张太雷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娄松柯河南松杉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瑞民张太雷娄松柯

1/12

【代理律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永强;陈永强

【本院观点】因河南七建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

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

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020)豫0184民初4418号案件中河南七建公司自

认陈永强挂靠兴业公司与河南七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河南七建公司没

有就涉案工程向兴业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兴业公司也认可与河南七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

务)分包合同》是因为当时说有个工程需要用兴业公司的资质,河南七建公司没有向兴业公司

付过款,兴业公司也没有收取过管理费。河南七建公司将承包的郑州华南城11号精品

B区工程涉及的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永强个人进行实际施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

2/12

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

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

偿”之规定,河南七建公司应当对陈永强欠付王永强的劳务费3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七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

上诉人陈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00:4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0日,陈永强以兴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身份与河南七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河南七建公司将其承包的郑州

华南城11号精品B区工程涉及的劳务交由兴业公司承包,双方对劳务承包范围、劳务承包方

式、劳务承包要求、结算面积与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之后,河南七建公司与兴

业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而由河南七建公司与陈永强实际履行该合同。后来,陈永强又

将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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