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pdfVIP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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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

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

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

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及其带料(品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

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品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

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带轴或装盒(应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品目96.12),

或品目96.20的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

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

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品目;

(二)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其他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

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

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17,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货品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

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

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

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品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是指下列电气和电子组件、印刷电路板以及电气或电子产品:

1.因破损、拆解或其他处理而无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过维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经济的;以及

2.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是为了保护单件物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的。

(二)“电子电气废弃物及碎料”与其他废物、废料的混合物归入品目85.49。

(三)本类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城市垃圾。

总注释

一、本类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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