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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期东北水利水电水利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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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0624(2013)01-0069-02

水电企业税负问题分析

张海涛1,朱登付2

(1.嫩江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2.水利部松辽委水利委员会,吉林长春130021)

[中图分类号]P332.4

1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现状分析

1)行业间对比分析。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各行业现行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负分别为:水电16%,火电9%,农副产品加工3.5%,纺织品2.25%,煤炭3%,卷烟加工12%,电器机械及器材3.7%,白酒1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水电企业实际税负最高,比高消费的烟酒还高5%以上,差异明显。

2)企业类型角度分析。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水电企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都畸高。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一般在2.5%~4.5%,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平均为3.97%,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批发企业实际税负在1%-2%;零售企业实际税负在2.5%~3.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在2.5%~3.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水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为6%,水电企业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为16%。

3)水电行业内部各企业间税负不平衡。为减轻个别水电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文件、《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文件、《关于二滩电站及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6号文件、《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2号文件。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缓解了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相关地区及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水电企业间税负不平衡,对于其他没有获得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水电企业仍然还承受着增值税实际税务高达16%的沉重负担,严重影响水电企业发展及水电企业公益性作用的发挥。

2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的原因分析

1)水电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运行期间上游产品的进项税极少。水电企业利用水发电,水有价值但无法在水电

[文献标识码]B

产业链中体现,造成水电企业可抵扣上游产品的进项税极少。例如国家十五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尼尔基水利枢纽,为北水南调的重要水源工程,2006年4台机组并网发电后每年发电收入达2亿元,而由于水的价值无法体现,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足34万元。从发电至今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从来没有低于16%,实际税负畸高。

2)存在巨额没有抵扣的“隐形进项税”。固定资投资施工单位多为建筑业,建筑业交营业税,其开具的发票为非增值税发票,水电企业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对水电企业来说这就形成了“隐形进项税”。而且水电建设项目初期一次性投资巨大,其形成的“隐形进项税”也非常大。

3)增值税转型对减轻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有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产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进行抵扣。对于已经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进项税额不再调整。由于水电企业大多一次性投入,且投资巨大,因此该政策对2008年以前已投入使用电力企业影响有限。例如,嫩江尼尔基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投资4亿元,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值税达0.68亿元。按此政策,该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公司运行期间又几无新的固定资产投入,因此该政策对尼尔基公司影响有限,运行期间实际税负仍居高不下,高达16%以上。

3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的影响

1)不符合增值税定义,违背税负公平原则。增值税建立的初衷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增值税:有增值额的才课税,无增值额的不课税;不同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应尽可能一致,特别是其实际税负应大致相当。而目前,水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平均税负的4倍,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也是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平均税负的1.5倍,违背税负公平原则。

水利经济东北水利水电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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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和2004年国家先后对三峡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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