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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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

例》的立法建议

[摘要]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关系紧密。我国

目前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各部门法及新疆地方立法中

涉及家庭教育的内容过于原则、概括,部分内容缺失滞后缺

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的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因此,

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明确家

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政府、社会、个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

和义务及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教育的督导、干预

制度、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的帮扶制度,使家庭教育切实发

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

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

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

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

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

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

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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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

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

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

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

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

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

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

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

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

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

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

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

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

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

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

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

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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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

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

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

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

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

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

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

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

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

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

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

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

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

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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