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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零售企业管理制度目录(2篇)
目录
第1篇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连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
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
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
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
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
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
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
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
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
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
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
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
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
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
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
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
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
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
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
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
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
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
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
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
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
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
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
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
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
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
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
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
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
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
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
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
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
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
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
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
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
离火灭。
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
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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