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税收筹划》期末案例 .pdfVIP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税收筹划》期末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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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

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

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

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如何筹划?

解析:

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

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

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

=22.45(元)。

结果: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

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该商场欲采

用三种方案:

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对购物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方案三: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各方案的价格均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为100元的商品,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

素,该商家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

结果影响较小,因此忽略不计)

对三种方案进行筹划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

×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

+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

1

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

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

(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

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

8.55(元)。

税后利润=11.30-8.55=2.75(元)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

(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

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

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总结】赠送实物涉税情况及企业利润计算

1.增值税——销售商品增值税、赠送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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