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E 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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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2023]疾病保险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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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E款

1保险合同的构成《中信保诚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E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为中

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名册)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

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由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

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附加于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险合同内容为

准。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冲突时,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2投保资格投保人可将团体(见附录1名词释义)成员作为主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

合同,也可以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统称为“眷属被保险人”)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

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3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4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及

保险金额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该被保

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

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险合同附录2、3、4中所列明的疾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1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2、3、4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必选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可选责任。

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1)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附录1名词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附录1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

本附加险合同附录2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本附加险合同附录3所列明的中症疾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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