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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

试点工作方案

推广“光伏+建筑”应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大力推进我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92号)有关要求,坚持各方协同、合作共赢,统筹谋划、分类推进,规范管理、安全美观,通过“光伏+建筑”应用试点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广东特色、助推城乡建筑风貌提升的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案例,探索县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

二、试点区域

综合考虑光伏产业集聚、电网承载能力等因素,遴选25个县(市、区,东莞为镇)作为我省首批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区域。具体包括:广州花都区和从化区、深圳坪山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珠海金湾区和斗门区、汕头濠江区、佛山顺德区、韶关南雄市、河源东源县、梅州丰顺县和蕉岭县、惠州博罗县、汕尾陆河县、东莞道滘镇、中山火炬开发区、江门鹤山市、阳江阳西县、湛江雷州市、茂名高州市、肇庆四会市、清远连州市、潮州饶平县、揭阳惠来县、云浮新兴县。

各试点区域结合实际,选取若干个乡镇(街道,东莞、中山选取社区)先行开展全域试点,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区域开展整县(市、区,东莞为镇)全域试点。全域试点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推动建筑分布式光伏规模和城乡建筑风貌同步提升。

三、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各试点区域完成全面摸底调查,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公共设施或者构筑物等,新增打造“光伏+建筑”示范项目2个以上,年度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全省试点区域2024年度新增“光伏+建筑”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125万千瓦。

2025年底前,各试点区域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建设开发模式;新建各类园区实现分布式光伏全覆盖;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50%;建成具有良好示范效果的农房不少于1000户(东莞、中山的试点区域任务量减半),年度新增装机规模不少于7万千瓦。全省试点区域2025年累计新增“光伏+建筑”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175万千瓦。

2026年底前,各试点区域实现符合条件的建筑宜装尽装,“光伏+建筑”项目发电规模同步大幅提升,年度新增总装机规模不少于8万千瓦。全省试点区域2026年累计新增“光伏+建筑”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200万千瓦。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项目清单。各试点区域全面调查各类公共建筑、园区建筑、城镇居住建筑、农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光伏开发资源以及电网基础设施情况,研究明确可开发的“光伏+建筑”项目和装机规模等,分类制定试点项目清单,于2024年9月底前将试点项目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优选开发模式。各试点区域依法依规择优选择项目开发主体,鼓励创新运营维护、商业盈利、收益分配方式,实现参与方多方共赢。鼓励各类型企业合作开展投资、建设和管理,合理采用自建自用、协议租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盘活闲置光伏开发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公共建筑屋顶、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

(三)组织实施建设。鼓励采取“一站式”并联审批流程,简化项目备案手续。项目开发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建设和验收。项目建设应与建筑风貌、地域特色相结合。各职能部门实施全过程联合监管,强化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

(四)做好运行维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项目开发主体要建立完善运行维护机制,落实后期运维责任,定期进行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安全有效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域所在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督促,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要素保障,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组织编制“光伏+建筑”项目建设指引,修订《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筑构造》图集。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光伏技术水平,开发具有岭南风貌特色且可规模化、标准化应用的光伏产品。

(三)加强工作调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要定期开展联合调度,及时通报各试点区域工作进展,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各试点区域要在每季度第一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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