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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监事会、依法制定的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九条?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十条?根据专业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课程分为器乐类、声乐类、舞蹈类、戏曲戏剧类、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申请开办包含上述类别课程的培训机构,应分别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器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器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器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括器乐类一对一培训、集体班培训等,应开设视唱练耳与乐理等基础课程。

第十二条?声乐类培训机构设立专业条件:

(一)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

(二)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培训人员应具备声乐相关专业的以下条件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声乐类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教学能力相关证书;

(四)培训课程设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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