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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知识点。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
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
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
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
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
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
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
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
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
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
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
;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
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
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
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
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
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
统实施专业检测。
第五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
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
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共同推举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
个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各产权人应当共同约定落实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
养、检测等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统一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并将共用各方委
托管理的协议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报送市消防局备案;属于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区(县)消
防支队备案;属于其他单位的,报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备案。产权人或者
统一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
受托人应当确保使用或者管理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
施的完好,并接受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与其他单位共用建
(一)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式,
熟悉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
置及其功能,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情况时能
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营业期间每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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