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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的处理
应付款项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
一方面由于各类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
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
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者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者
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长期挂账的应
付账款假如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者书面
催款并有有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
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通常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
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支付”
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
一是税务要求。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务必要重
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
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
售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
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者其
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
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
作出解释,推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者利用应付账款
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
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根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根据
(1)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
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
形式从各类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意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含企业资产溢
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缺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
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
上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
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缺失,是指应当
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或者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者缺失。另外从
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与比照其他有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
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与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
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
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
得计人当期利润。
三、“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账务处理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由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列入
其他收入的应付款项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因此须取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各项证明。债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且债
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下述条件的有关根据时,即可推断为为因债
权人缘故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首先,就明确债权人能够作为坏账缺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
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
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在能够证明资产缺失确属已实际发
生的合法证据,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
证明下,能够作为坏账缺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
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
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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