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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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行政处罚案例——

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情简介:04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庭审: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职务—职责—罪名—处罚的对应刘文建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6年;01马春平保卫科长—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4年03于红新直接责任人—失火罪—有期徒刑7年05赵平副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5年;02陈忠、曹明君消防安全执行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04(二)促进就业劳动就业原则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二)促进就业山西黑砖窑事件(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案例1:王某与1999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规定,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00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解析:商场的调令应撤销,并恢复王某的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且这里的变更原因不属法定变更事由,王某可以不同意。但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案例2: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解析:《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某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订单充足而常常加班。有时甚至每天加班的长度少则2—3小时,多则4—5小时,超过了工人身体的承受限度。工人拒绝加班的,业主即以解除劳动关系相威胁。经过工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前去调查情况。企业承认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同时强调,企业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况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超额支付给劳动者以报酬,绝大多数工人愿意多加班,多拿工资,只有少数工人觉得太累,不愿意加班。由于工厂是流水作业,考虑到企业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厂方决定加班并无实质性的错误。用人单位在哪几个方面违反了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案例:解析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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