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解惑系列之九: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新一轮债务上报?.docxVIP

城投解惑系列之九: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新一轮债务上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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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次统计,地方政府相关债务规模有何变化? 3

2014年政府性债务审计认定,确定广义地方政府债务24万亿元 3

2018年隐债审计认定,广义地方政府债务增至47万亿元 4

2023年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统计上报 5

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范围可能拓宽,关注“隐隐债” 6

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对城投有何影响? 8

风险提示 10

图表目录

图1:2014年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基本都置换成为了地方债 4

图2:2018年隐性债务认定后,广义地方政府债务由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构成 5

图3:全口径地方政府债务监测范围一览 8

图4:西安、洛阳、淄博、德州等2024年城投非标违约次数较2023年增加 9

图5:估算的2023年末各省城投平台应收账款中来自政府部门的金额(亿元) 10

表1:2014年以来三次统计,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隐性债务及发债城投有息债务余额一览 3

表2:2024年9月底以来,多地开展全口径债务监测培训 6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召开,会

上宣布“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将隐性债务置换为地方债,使得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压力大大减轻。然而近期部分区域城投非标风险却加速暴露,地方政府“隐形的隐性债务”压力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各地财政系统密集进行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工作部署和培训,或许在开启新一轮地方相关债务统计上报工作,将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范围拓宽,本文将聚焦于此进行分析。

十年三次统计,地方政府相关债务规模有何变化?

2014年以来,中央共进行三次全面的债务统计。第一次是2014年末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认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开始实行限额管理。因此,中央对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认定,确定2014年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8.6万亿元,三类债务共计24万亿元。

第二次是2018年下半年对隐性债务进行审计认定。201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27号文)出台,指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中央为了全面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隐性债务的统计、上报和审计工作,当时认定的隐性债务规模为28.6万亿元,再加上2018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4万亿元,规模合计47万亿元。

第三次是2023年对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进行统计上报。2023年9月,《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35号文)出台,支持通过置换重组等方式化解高息债务,文中提到的融资平台债务是指经各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截至2023年3月末承担的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但不包括其中的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即为经营性债务,具体规模未披露。根据我们的统计,2023年3月末全国发债城投有息债务为54.7万亿元,这其中还会包括一部分隐性债务。

时间事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隐性债务余额/或有债务余额发债城投有息债务余额表1

时间

事件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隐性债务余额/或有债务余额

发债城投有息债务余额

2014年

政府性债务审计认定

(万亿元)

15.4

(万亿元)

8.6

(万亿元)

16.8

2018年

隐性债务审计认定

18.4

28.6

30.7

2023年

经营性债务统计上报

40.7

14.3

58.8

资料来源:财政部官网,WIND,研究所注:表格中均为年末数据。

2014年政府性债务审计认定,确定广义地方政府债务24万亿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受制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城投平台等企事业单位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2008年,4万亿

投资计划加速释放了地方的建设需求,政府通过平台公司间接举债规模迅速上升,各地偿债压力也逐渐暴露,地方“稳增长”目标不得不逐渐让位于“防风险”。

虽然2012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因此,2014年史上最严厉文件发布,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2014年的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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