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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编制管理、配置管理、经费管理、注册登记管理、标识管理、处置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保障车辆。
3.2
机要通信用车confidentialcommunicationvehicles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3
应急保障用车emergencysupportvehicles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4
执法执勤用车administrativeduty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执法执勤用车。
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specialprofessionalandtechnicalvehicles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2
3.6
行政执法用车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vehicles
未纳入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之列,但确有一线执法需求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一线执法队伍的部门用于一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3.7
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用车retiredcadresservicevehicles
用于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4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4.1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管理、采购配备、使用管理、专用号牌管理等工作。
4.3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管理、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4.4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等工作。
5编制管理
5.1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5.2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核定编制总数,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统一管理。
5.3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4上级部门调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5.5经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上限,不应超配。
6配置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公务用车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6.1.2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6.1.3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6.1.4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6.1.5非执法执勤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6.1.6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6.1.7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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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配备标准
6.2.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6.2.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2.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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