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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
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
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
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
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
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
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本公司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
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本公司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
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
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
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
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
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本公司的火车通过
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
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
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
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
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
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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