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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安全隐患的防范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安
全隐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隐患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
管理的原则,加强责任落实,整合资源,强化监管,提高管理水
平,推动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安全隐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依法保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机密性。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
明确责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推动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有效
开展。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安全隐患分为自然灾害隐患和人为灾害隐患两大类。
第七条自然灾害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滑
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人为灾害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
建筑物倒塌、食品安全事故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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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危害程
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监督检查。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管理的义务,
主动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安全隐患管理部门的工
作。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信息登
记、分析、评估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公
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处置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特点和安全隐患情
况,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
练。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发
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搜救、救治等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安全
隐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和专业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责任人。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监管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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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
发现和提醒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事故风
险。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巡
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和
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和处理,依法暂扣或撤销相关许可证
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可以责令其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安全隐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罚款、限期整
改、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
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可以处以罚款、限期整改、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隐患的认定和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
正、权威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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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上类似部门的
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安全隐患管理
模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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