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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治理工作责任制,标准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
故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治理实际,制
定本制度。
其次条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
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治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XX县市政工程治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
善各类桥梁治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缘由分析不清不放过,事
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训练不放过,没有实行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其次章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养单位职责:
㈠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帮助监管单位、
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治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的安排落实。
㈢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打算。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修理加固、改建工程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详细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治理工作。
㈡负责桥梁的常常、定期、特别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觉的市政桥梁
管养安全隐患实行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
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展修理、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
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催促、帮助实施的责任。
㈢协作路政治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协作监管单位及
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根据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
职责:
㈠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准时发觉市政桥梁安
全隐患,并实行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应根据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
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根
据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准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
中及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状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根据
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展检查或检查不仔细,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准
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不按相关规定精确把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实行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
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未依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
安全事故的。
㈥未按规定准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状况的。
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
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㈠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
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
致人员伤亡的。
㈢已发觉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造
成事故的。
㈣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实行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协作,阻扰、干预事故调查处理
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治理人员,由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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