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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寿府发〔2008〕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
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
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
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
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
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
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
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1执行。
2.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标准按照被征地面积每亩3000元计算。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把地
上构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及时取得农
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
法审批手续为依据。
2.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
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城镇及园区、市级以上景区等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后,不实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实行住房货币
安置。
规划区外部分征地的被拆迁农户(全户农转非的被拆迁户除外)按附表4标准提高50%补偿后,按照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房拆迁户(房屋拆迁未转非村民、城镇人员)不享受住房货币安
置,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4标准提高50%给予补偿。
4.符合住房货币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符合增
购自然间条件的,其增购自然间的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增购自然
间的按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乘以增购自然间面积计算。
被征地拆迁户有两处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只能合并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5.住房安置对象的确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
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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